获得发票
2024-03-19 11:38:25 来源: - 阅读量:一、如何获得发票
1.如何获得普通电子发票:下单时选择“普通发票(电子)”自助开取,订单完成后,系统会自动开具,用户可登陆海讯渔获个人账户,在订单详情页-付款信息页面下载。电子发票是税务局认可的有效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及使用规定同纸质普通发票,可用作单位报销使用。
2.如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单时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助开取。首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顾客,请提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信息。具体操作路径(资质上传地址):我的海讯渔获-账户设置-增票资质,您提供的增票资质信息也可以在此路径下查询获取。注意:有效增值税开票资质仅为一个。
二、设置发票信息
1.“订单结算”页面点击发票信息旁边的“修改”,可以修改发票类型(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抬头(个人、公司),发票内容【商品明细、商品类别】,发票抬头内容不能为空。
2.如果您开具的是电子发票:
—发票抬头可选择填写个人或公司名称;
—发票内容可以据实选择商品明细、商品类别(实物类商品会根据商品类型自动识别类别进行开具),建议开具明细发票,便于保修。
3.如果您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在下单时需录入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信息:
—单位名称(必须是您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营业执照(副本)一般为18位,请仔细核对后输入);
—注册地址(必须是您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电话(请提供能与您公司保持联系的有效电话);
—开户银行(必须是您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必须是您公司开户许可证上的银行账号)。
注意:
海讯渔获根据您输入的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您填写有误影响认证抵扣,海讯渔获不会受理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请务必认真校对所填开票信息;
发票收件人电话请尽量填写可以联系到您的手机号码,避免使用公司号码,以免影响您收票的时效性;
您提供的增票资质信息可以在 “我的海讯渔获-账户中心-账户信息-增票资质”下查询获取;
请注意,一个海讯渔获账号只能关联一个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只能选择商品明细。给您带来不便请您谅解;
请务必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将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如因填写失误造成发票开具错误,将会导致贵公司不能及时入账抵扣,带来税金损失。
4.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地址:
您所填写的增票邮寄地址将绑定到您的账号,该账号订单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将邮寄到该地址。
如果该地址变更,所有待邮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邮寄到更新后的地址。
三、开发票的注意事项
1.发票金额不能高于订单实际支付金额。
2.为了享受厂商提供的质保服务,请您将商品发票开具为明细。如果您购买的是数码类、手机及配件、笔记本、台式机、家电类商品,为了保证您能充分享受生产厂家提供的售后服务(售后服务需根据发票确认您的购买日期),不管您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商家都将随单为您开具,发票内容默认为您订购的商品全称,提交订单时可修改发票内容。
3.不同物流中心开具的发票无法合并。
4.使用优惠券(京券、东券、京豆、超级红包等)、礼品卡支付的金额不开具发票。
5. 在商品或服务销售过程中因商品故障、规格型号、服务质量等原因,以海讯渔获余额形式补偿或赔偿给客户的金额,在开具电子发票时,发票实际开具金额按照原订单实付金额扣减余额补偿金额后计算
6.一个订单对应一张电子普通发票。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因此,您采购上述产品的订单将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8.生鲜部分产品不支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换发票
电子发票常见问题
1. 什么是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海讯渔获开具的电子发票均为真实有效的合法发票,与传统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用户保修的有效凭据。
2. 确保电子发票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2015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015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满足规定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2019年1月1日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